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是法律对于一人公司标示的特别规定,因为一人公司毕竟与一般的有限公司有所区别,仅有的一个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更有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上标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也是对公司交易的债权人一种提醒。本案中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了“自然人独资”的字样。
案例:2006年新年伊始,中国第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温州成立。1月1日是2005年《公司法》实施第一天,逢元旦假期,但温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放弃休息,特事特办。上午9时半,王毅诚拿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申报材料到办事窗口申请。温州市工商局为他开通了绿色通道,一个多小时后,王毅诚领到了“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3002007781。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了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
据王毅诚称,以前曾与人合伙成立过一家电脑租赁公司,后因合伙人之间出现矛盾而散伙了,一人公司在名声上比个体经营户好听,在经营上也更加灵活。温州市工商局注册处处长张大兴表示,2005年《公司法》为“一人公司”敞开了大门。象温州目前经济生活中,类似“一人公司”其实并不少见。比如,那些主要股东占有股权95%以上,其他小股东股份寥寥;夫妻公司、父子公司的现象;以及一些法律纠纷中披露出来的“名义股东”,等等。现在,这些地下“一人公司”通过更改注册等方式,就可以光明正大地进行规范运作了。
分析如下:我国的一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所以在满足一人公司的实体性要件的基础上,程序性要件主要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的一人公司——“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达到法定的最低要求;另外,法律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出资必须一次缴足,本案中的股东王毅诚亦是一次性缴足了10万元,并持验资证明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因只有一个股东,所以不存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问题,只需仅有的哪个股东去申请即可,本案的王毅诚是亲自到工商局申请登记的。